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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化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9-07  

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24-031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9/12        -            2024/9/13       2024/9/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实施,并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85,637,24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569,117.4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12       -           2024/9/13         2024/9/1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2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10-86968678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