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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剑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4-01-10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和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剑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53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53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独立
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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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独立
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姚明龙                     秦桂森




                                                       202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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