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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剑桥科技: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2024-03-1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12 月修订)等要
求,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
董事刘贵松、姚明龙和秦桂森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贵松、姚明龙和秦桂森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
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刘贵松,于 2020 年 1 月起任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1                                                                       是□否√
          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2                                                                       是□否√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3                                                                       是□否√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4                                                                       是□否√
          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5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是□否√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6                                                                       是□否√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8                                                                       是□否√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刘贵松
                                                                  2024 年 3 月 19 日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姚明龙,于 2021 年 5 月起任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1                                                                       是□否√
          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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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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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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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5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是□否√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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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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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姚明龙
                                                                  2024 年 3 月 19 日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秦桂森,于 2021 年 5 月起任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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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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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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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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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5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是□否√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6                                                                       是□否√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8                                                                       是□否√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秦桂森
                                                                  202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