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成自控: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01-09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 3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 3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
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
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
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研究、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或建议;
    (4)对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一
般在年度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