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鑫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2024-10-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众鑫股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4 号),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559,7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6.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733.21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
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657.7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075.44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
出具天健验〔2024〕382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分别
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调整情况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1
单位:万元
原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
1 68,188.40 68,188.40 38,000.00
餐具项目(崇左众鑫一期)
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
2 40,462.15 40,462.15 14,075.44
餐具项目(来宾众鑫一期)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5,175.89 15,175.89 5,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
合计 153,826.44 153,826.44 57,075.44
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途径解决。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
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
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
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上
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2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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