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鑫股份: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姜晏)2024-11-16
独立 董事 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 姜晏 ,己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
集 团有 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为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 ,本 人具备独 立 董
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 响本人担任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 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
一 、本人具备 上 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 关法律 、行政法
规 、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5年 以上法 律 、经 济 、会计 、
财务 、管 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所 必 需的工 作 经验 。
被提名人 己经 参加培训并取得 证 券交 易所认可 的相关培训 证 明
材料 (如 有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以及公司
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如 适用 );
(三 )中 国证监会 《上 市公司独 立 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自律监管规 则 以及 公司章程有 关独 立 董事任 职 资格和 条件 的相
关规定 ;
(四 )中 共 中央纪委 、中共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 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 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
监事 的通知 》 的规定 (如 适用 );
(五 )中 共 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 一 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 兼
职 (任 职 )问 题 的意见 》 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六 )中 共 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 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 》 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七 )中 国人 民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 行独 立 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 引》等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八 )中 国证监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从 业人 员监督 管 理 办法 》等 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九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 事 )和 高级管 理人 员任职资格
管 理 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 资格管 理规定 》
《保险机构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 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十 )其 他法律法规 、部 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规定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备独 立 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司或者其 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
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
配偶 的父母 、配偶 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 );
(二 )直 接或者 间接持有 上 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三 )在 直接或者 间接 持有 上 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bO/o以 上 的股 东
或者在 上 市公司前 五名股 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四 )在 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
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五 )与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有 重 大 业 务往来 的人员 ,或 者在有 重大业 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
(六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 企
业提 供财务 、法律 、咨询 、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 ,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 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 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伙人 、董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主要 负责人 ;
(七 )最 近 12个 月 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海 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 立 性 的情形 。
四 、本人无下列不 良记录 :
(-)最 近 3G个 月 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
(二 )因 涉嫌 证 券期货违 法犯罪 ,被 中国证监会 立 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 立 案侦查 ,尚 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 ;
(三 )最 近 36个 月 内受到 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 3次 以上通 报
批评 的 ;
(四 )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
(五 )本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本人不是过 往任职独 立 董事期 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 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予 以解
除职务 的人员 ,如 是 ,需 说 明 自解除职务 之 日起是否届满 12个 月 。
六 、包括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家 ;本 人在浙 江 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七 、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 知识和 经验 ,并 至少具备注册会
计师 ,会 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 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
或者博 士 学位 ,经 济管 理 方面高级职称 ,且 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 等专 业 岗位有 5年 以上全 职 工作 经验 等 三 类资格 之 一 (本 条适用于
以会计专 业 人士 身份被提名为独 立 董事候选人 的情形 ,请 具体选择符
合何种资格 )。
八 、本人不存在影响独 立 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 的情况 。
本 人 己经通过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一 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资格 审查 ,本 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
独 立 履职 的其他关系 。
本人 已经 根据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公司 自律监
管指 引第 1号 —— 规范运作 》对本人的独 立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 楚独 立 董事 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
致 的后果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 人 的任职资格和 独 立
性。
本人承诺 :在 担任浙 江 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 事
期间 ,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发布 的规章 、规定 、通 知 以及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的要求 ,接 受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的监管 ,确 保 有
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 责 ,作 出独立 判断 ,不 受公司 主要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 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 立 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的 ,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 去独 立 董事职务 。
特 此声 明 。
声明
⒛ 24年 〃月 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