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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特股份:森特股份公司章程2024-01-10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1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38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士兴钢结构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91110000600093677W。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51万股,于2016
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名称
    中文名称: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ENTER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东四路10号院1号楼1层101
    邮政编码:10017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969.9978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
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公司可依法设立子公
司、分公司。禁止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敬业,诚信,关爱,创新。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研发环保专用设备;生产
金属复合幕墙板、铝镁锰合金板、复合隔吸声屏障板;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发电、输电、供电业
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环境噪音治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
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监测;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检测;销售高端建筑金属屋面系统、
高端建筑金属墙面系统、金属复合幕墙系统、压型彩钢板、金属复合幕墙系统、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金属工业门、C型钢、薄壁型钢、环保吸音建材、新型屋面
通风采光系统、新型金属建筑材料、压型钢板及其配套机具、各类幕墙、门窗、
机械设备;钢结构工程设计;钢结构构件及配套安装与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仓储服务;设备租赁;软件开发;信息
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士兴钢结构有
限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
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公司设立时认购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
                                                   (万股)
 1               刘爱森           净资产折股       9,225.99       41.00%
 2       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   净资产折股       5,870.26       26.09%
 3        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4,353.75       19.35%
 4               翁家恩           净资产折股       1,550.00       6.89%
 5               刘德顺           净资产折股        80.00         0.36%
 6               黄亚明           净资产折股        80.00         0.36%
 7               颜   坚          净资产折股        80.00         0.36%
 8               王   磊          净资产折股        80.00         0.36%
 9               蒋海峰           净资产折股        80.00         0.36%
10               陈伟林           净资产折股        80.00         0.36%
11               陈   文          净资产折股        80.00         0.36%
12               齐   涛          净资产折股        80.00         0.36%
13               陈俊臣           净资产折股        60.00         0.27%
14               孟   托          净资产折股        60.00         0.27%
15               苟军利           净资产折股        50.00         0.22%
16               高   伟          净资产折股        50.00         0.22%
17               郑锦泉           净资产折股        50.00         0.22%
18               魏良庆           净资产折股        50.00         0.22%
19               苗泽献           净资产折股        40.00         0.18%
20               李宏乾           净资产折股        40.00         0.18%
21               叶树周           净资产折股        40.00         0.18%
22               李艳霞           净资产折股        30.00         0.13%

                                     3
23             叶   渊            净资产折股        30.00       0.13%
24             时冬娅             净资产折股        30.00       0.13%
25             朱天永             净资产折股        30.00       0.13%
26             张延军             净资产折股        30.00       0.13%
27             王   红            净资产折股        30.00       0.13%
28             李   阳            净资产折股        30.00       0.13%
29             林   平            净资产折股        30.00       0.13%
30             滕   飞            净资产折股        30.00       0.13%
31             王立永             净资产折股        20.00       0.09%
32             方如华             净资产折股        20.00       0.09%
33             王跃清             净资产折股        20.00       0.09%
34             余景铎             净资产折股        20.00       0.09%
35             李小芳             净资产折股        20.00       0.09%
36             任黎明             净资产折股        20.00       0.09%
37             马继峰             净资产折股        10.00       0.04%
38             黄平良             净资产折股        10.00       0.04%
39             李秀昆             净资产折股        10.00       0.04%
                    合计                         22,5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3,969.9978万股,其中90万股为限售股,其
余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4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5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公司应当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6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7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9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必要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
数的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0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
该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11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12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3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4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15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任何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16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
    (四)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七)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出
售资产事项;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九)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17
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18
    4、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下同)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9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
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
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
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
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
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
的候选人,由股东大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或监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
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累积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的1%以上。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
事或监事的,则由将来的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五)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
或监事选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
章程规定选举时,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无效。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20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中小投资者标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
规定执行或按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当日有效的监管规则确定。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21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22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23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24个月。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有3名董事为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条件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森


                                 25
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森特士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
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6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对外担保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等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在审议时可以设定担保限额,供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额度范围内
使用。


                                 27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四)财务资助的权限
    1、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


                                   28
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
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如下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部
董事审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二)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
项;
    (四)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先经过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
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29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0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证券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同时,
公司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股东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
题,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切实维护股东权利,避免股东与公司间发生争议或
纠纷。


                                  31
    股东与公司间发生争议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股东应当将争议事项
的内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东向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证券部
应当在知悉投诉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作出答复,如争议事项需要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公司证券部接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审议争议事项的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
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也可申请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联合进行调解;
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股东可另行签订仲裁协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
按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股东与公司未就争议事项另行
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32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一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33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34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
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35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
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


                                   36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
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聘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37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
邮件方式、传真或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方式、传真或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
统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
达人传真系统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网(www.sse.com.cn)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9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0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41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