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2-06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 13 时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 89 号星荟 中心 1 座 8 楼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5 月 23 日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7,221,36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42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20,262,8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807%。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58,50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61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59,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6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58,503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2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227,218,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7%;反对:2,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27,218,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7%;反对:2,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27,20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1%;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27,20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1%;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27,218,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7%;反对:2,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7,20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1%;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3,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52%;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24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7.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4 年度向(类)金融机 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890,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44%;反对:330,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890,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44%;反对:330,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6,628,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2490%;反对:330,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5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3,427,2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04%;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3,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52%;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24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刘辉、朱文怡、胡震宁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1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27,20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1%;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27,20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1%;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 同意:227,218,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7%;反对:2,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56,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91%;反对:2,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0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24,675,5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95%;反对:2,545,79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同意:224,687,8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849%;反对:2,533,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25,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5956%;反对:2,533,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404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7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