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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达医疗: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2-06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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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 13 时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 89 号星荟
中心 1 座 8 楼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5 月 23 日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7,221,36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42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20,262,8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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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58,50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61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59,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6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58,503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2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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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227,218,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7%;反对:2,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27,218,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7%;反对:2,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27,20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1%;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27,20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1%;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27,218,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7%;反对:2,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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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7,20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1%;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3,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52%;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24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7.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4 年度向(类)金融机
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890,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44%;反对:330,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890,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44%;反对:330,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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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6,628,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2490%;反对:330,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5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3,427,2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04%;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3,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52%;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24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刘辉、朱文怡、胡震宁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1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27,20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1%;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27,20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1%;反对: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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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

     同意:227,218,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7%;反对:2,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56,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91%;反对:2,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0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24,675,5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95%;反对:2,545,79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同意:224,687,8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849%;反对:2,533,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25,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5956%;反对:2,533,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404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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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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