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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量数据:海量数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4-19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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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6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7

第六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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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
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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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
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
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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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
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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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
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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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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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规定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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