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朗磁塑:万朗磁塑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4-07-27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朗磁塑”或“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
特制定《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
于建立健全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职工凝
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公司不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一)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
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情形;
(五)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
加对象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
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本
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在公司任职,与公
司具有雇佣关系,参加对象应当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
核心关键人员。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226.2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8,548.30万股的2.65%。其中首次受让191.20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
票总数的84.53%;预留35.00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总数的15.47%。
预留份额待确定预留份额持有人后再行受让,预留份额未分配前不参与持有人会
议的表决。原则上,预留份额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12个月
内确定对应持有人。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预留份额的授予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参加对象、认购数量、考核目标及解锁安排等)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
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仍未有符合条
件的员工认购预留份额或剩余预留份额未完全授予,则剩余预留份额由本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决定处置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2023年8月14日,公司完成回购,
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746,5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回购最高价格27.30
元 / 股 ,回 购最 低 价格 25.00 元 /股 ,回 购均 价 26.21 元/ 股, 使用 资 金 总 额
71,999,044.25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已
累计回购股份1,537,470股,回购最高价格29.60元/股、最低价格21.13元/股,
回购均价24.30元/股,使用资金总额42,836,933.79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
目前公司尚未完成回购。
2023年9月5日,公司因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
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2,114,900股公司A股普通股票以非交易过
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
券账户。
截止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回购股份2,262,911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5%。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
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
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为29,745,300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1元,本计划的份额上限为29,745,300份,员工必须认购1元的整数倍
份额。本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受让部分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
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内,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2/3)份额同
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以上(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限可以延长。
4、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
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划
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首次受让部分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标的股票设定12个月的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
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根据业绩及个人考核结果
计算确定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
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及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预留受让部分
预留受让部分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设定解锁安排,但不得早于首次授予
份额的解锁时间。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首次受让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业绩目标考核完成度,来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归属比例。若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当期对应
标的股票方可解锁。若本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标的股票均不得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
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
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
的股票。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2024年
以2023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归属于普通股股
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合并口径数据为准。)
2)预留受让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受让部分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设定考核目标,但不得低于首次受让
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由公
司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期为 2024 年度。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个人绩效考核归属比例。若考
核结果为“合格”,则持有人个人绩效收益归属比例为 100%;若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则持有人个人绩效收益归属比例为 0%。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比例
合格 100%
不合格 0%
4、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
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
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
交易限制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十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并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
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
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本管理办法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
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六)公司应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七)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
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
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
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
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
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上述融资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后续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7、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
行。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
有人的充分知情权等权利。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
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或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
常管理;
3、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协议、合同文件;
5、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转让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分配方案以及相关处置事宜;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决策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2/3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八)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审批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
提前终止持股计划等事项;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
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八)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
相应调整;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
效。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且未展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将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
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以上(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权益的处置安排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让或用于
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
行分配或转让。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
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
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四)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登记
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
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六)若业绩考核达标,结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归
属对应比例的份额。若业绩考核未达标,本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对应股票售
出后,按照持有人原始认购成本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
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则归属于公司。
(七)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
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议后分配。
(八)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出售取得现金或其他可分配
的收益时,优先用于支付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交易费用及其他费
用。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权益分配
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及持有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置办法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原则上不再享有收益分配,公司有权取
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由管理委员会对其所持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进行处理: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持有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3、持有人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
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持有人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者被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7、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8、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条件的。
9、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9种情形,管理委员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择机将该持有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并按原始出资金
额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与出售金额的孰低返还该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
按照管理委员会提议的方式(归属于员工持股计划总资产或归属于公司)进行处
理;
2、将该持有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按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之和,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有(应遵守单一持有
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规
定)。
(三)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2、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
更。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
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
的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
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未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但本员工持股计划未
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
致行动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
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