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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轮渡: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10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
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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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必
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
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
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
计划和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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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提出建议;
    (八)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财务风险;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公司资料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审计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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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三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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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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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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