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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轮渡:渤海轮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1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ZHENG DA LAW FIRM CORPORATION
           中国烟台市环山路 3 号润利大厦 7 楼(邮政编码: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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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
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轮渡”或“公司”)的委托,
就渤海轮渡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渤海轮渡提供的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渤海轮渡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渤海轮渡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5.渤海轮渡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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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渤海轮渡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告的《渤海轮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
会决议》”)《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及《渤海轮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7.渤海轮渡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告的《渤海轮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
委托书;
    9.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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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证
券时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渤海轮渡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和《关
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渤海轮渡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已提前十日以公告方式发出。
    2.根据渤海轮渡《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渤海轮渡有关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类型和届
次;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
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
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并
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
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根据渤海轮渡《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渤海轮渡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类型、届次、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增加临时提案的
提案人、提案程序说明、提案的具体内容;除增加临时提案外,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增加临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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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后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及起
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4.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是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渤海轮渡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渤海轮渡第
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4 点 30 分在渤海轮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6.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长吕大强先生委托董事杨
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和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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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 37 人,代表股份 263,870,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449%。以上股东均为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
果如下:
     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
0.0022%。
     三、《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四、《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五、《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六、《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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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4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九、《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十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十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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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十四、《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十五、《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十六、《关于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3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十七、《关于 2024 年内现金分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3,864,49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 弃 权 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2%。
     十八、《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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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何沛韬,得票数 263,736,694,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99.9494%。
    十九、《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刘奇,得票数 263,736,594,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99.9494%。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
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渤海轮渡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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