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通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4-01-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或“公司”)经证监会《关于核
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6 号)核
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4,997,60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87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99,999,995.48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2,333,616.38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87,666,379.10 元。公司增发股票已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
信证券”)作为正在履行恒通股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恒通股份开展了
2023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孙婕、郑文英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1 月 9 日-2024 年 1 月 1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1
    郑文英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 2023 年召开的历次三会资料;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凭证等资料;

    5、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和复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查阅公司 2023 年以来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规则的执行情况;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及公告。

    经核查,2023 年 12 月,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振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恒通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97 号) (以
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在担保事项中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山东证
监局警示函所述事项已采取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
善内部控制。除此之外,恒通股份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
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能够有
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已经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
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的通知、召开及表




                                    2
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

    经核查,2023 年 12 月,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振东收到山东证监局出
具的警示函,对于本节内容之“(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中所述担保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山东证监局警示
函所述事项已采取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除此之外,恒通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
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3 年以
来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底,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募集资金对账单、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
阅并比对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恒通股份在兴业银行烟台龙口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378040100100124534 的募集资金专户因涉及民事诉讼,由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
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审
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裁定冻结了该账户,
具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披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3
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经山东省龙口市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已解除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冻结,具体情况详
见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
事裁定书>并解除账户冻结的公告》。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底,因涉及民事诉讼而被冻结的募集资金
账户已解除冻结;恒通股份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
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
露文件。

    经核查,2023 年 12 月,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振东收到山东证监局出
具的警示函,公司在担保事项中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山东证监局警示
函所述事项已采取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
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行
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
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认为,恒通股份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
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4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事项及建议

    针对本报告之“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一)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二)信息披露情况”、“(五)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所述监管事项,保荐机构提请恒通股份及有
关责任人注意:

    (一) 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

    (二)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制度,
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形式未按规定执行三会审议程序、
信息披露违规等不规范情形,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三)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恒通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检查期内,公司能够按照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备查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
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六、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要求,对恒通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


                                     5
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山东证监局警示函所述
事项已采取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除此之外,在持续督导期间,恒通股份在公司
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要求。




                                   6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婕                郑文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