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宝蛋白: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16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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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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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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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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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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