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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宝蛋白: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12-03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波索宝蛋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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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
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
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5个交易日
内更新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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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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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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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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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
理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提供担保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
                                   7
按照规定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二十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董事会指
定专人负责收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接到提议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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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人员。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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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
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盖章)、日期等。
                                     11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12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13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五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
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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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
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
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内容。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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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列席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
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
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以上”包括本数,“超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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