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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帝股份: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4-12-10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

理,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套期保值业务风
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范围

   2.1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
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
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
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求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
值的期货与需求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
关系,使得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
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2.2 本管理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
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

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

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
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

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3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及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

   3.1 公司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公司仅限于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3.2 公司仅限于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
易。

   3.3 公司仅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联的期货
品种。
   3.4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所建立的期货头寸原则上不超过被套期

项目的数量。
   3.5 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应与被套期项目计价期相匹
配。

   3.6 公司应以自己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帐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3.7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
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组织设置与职责分工

   4.1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敞口风险集中管理、过程控制和结
果控制相结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

度。
    4.2 公司设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是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机构。其
主要职责包括:
   4.2.1 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
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4.2.2 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
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4.2.3 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
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

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4.2.4 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交易实施方案,并经审
批后执行;

   4.2.5 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
务情况;
   4.2.6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4.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对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4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方案调整建议。
   4.5 公司或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

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负责套期保值的操作、用
款申请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4.6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经批准的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

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与业务部门及时、准
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基础数据;制定套
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公司会计政策。
   4.7 公司审计部门、法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
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
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章 权限管理

  第五条 审批及授权机制

   5.1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
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5.2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品种、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在额度以内

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
需要董事会重新进行预计和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授权的额度。
    5.3 公司按本管理制度第 5.1 条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如涉及)审议程序批准相关期货交易后,在执行相关决议从事具
体期货交易时,还应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5.3.1 因实物交割而增加的资金不计入上述保证金范围;
    5.3.2 授权额度内的保值头寸因盈利而超出权限的,如果与之
对应的现货敞口未了结,该保值头寸可继续持有。现货敞口了结后
期货头寸应对应平仓,期货盈利部分不能增补为授权额度,当年套
期保值总额度仍按以上标准执行;
    5.3.3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公司生产规模、产品市场结
构和期现货市场等因素的变化提出授权额度调整意见,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可按调整后的授权额度执行,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则仍按
原授权额度执行。
    5.4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就公司套期保值关键要素(保值品种、
最高保值量、最大资金规模、目标价位等)重大事项做集体决策;
业务部门在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做决策。

   5.5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
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期货交易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一年。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

签发。
   5.5.1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
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

权利。
   5.5.2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
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
时起, 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6.1 年度计划制定
   业务部门依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原料、钢材的敞口风险
编制年度套期保值工作计划,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根据

权限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范围内交易保证金申请,由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负责批准。

   6.2 套期保值方案制定
   业务部门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套期保值决定,结合现货具体
情况和期货、期权市场价格行情,制订套期保值方案,经风险管控
管理部门审核并编制套期保值风险控制部分内容后,报套期保值领
导小组批准。

   套期保值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套期保值交易中套期关系指
定、套期保值方向及对冲合约,套期保值比率,建仓策略、交易品
种、方向、价位区间、数量、资金总额计算,出场时机、自有风险

分析,资金风险监控及预警设置等。
   6.3 资金调拨: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调拨申请单,财
务部门按公司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6.4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资金到位后,期货交易员根据套期保
值方案自行择机执行,选择合适时机下单(建仓、平仓等)。
   6.5 交易结算:交易完成后期货交易员及时将当日操作记录
《期货套期保值一览表》通过邮件发送至前述职责的相关人员;会
计核算人员将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电子账单发送至风险控制员
进行审核并留档。
   风险管控部门全程跟踪方案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核查交易
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6.6 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按《企
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套期保值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账务处理。
   6.7 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敞口因实际业务变更而减少或消失后,
期货交易员对套期工具持仓进行头寸管理或平仓操作,报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6.8 实物交割: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时,业务部
门提前与相关各方进行协调,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工作,
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7.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期货保证金、交割货款等,实现分
账管理、专款专用。

   7.2 入金业务:保证金不足时,期货交易员通过公司 BPM 办公
系统,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审核确认
后, 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入金业务。

   7.2.1 在套期未结束、存在套期工具持仓时,为维持账户正常
风险度,富余保证金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拨。
   7.2.2 自通知财务部门起要求 4 个小时内到账。交易日若超过

16:00 则顺延至次日。
   7.3 出金业务:由于相关业务单位资金需要,和期货交易员沟
通保证账户合理的风险度前提下进行资金计划,由相关业务单位财
务通过公司 BPM 办公系统,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
核确认后,知会公司财务部门并办理出金业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八条 风险管理

   8.1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
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8.1.1 公司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
业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

   8.1.2 公司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
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8.2 公司应当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
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8.2.1 业务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

信情况,及时将变化报告至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8.2.2 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中国期货市场保证金监控中
心账号及密码、资金账户密码。
   8.2.3 业务部门负责保管期货账户交易密码。
   8.3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风险控制的职责,直接对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和董事长负责。风险控制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其他岗位交叉。
   8.3.1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是
为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套期
保值领导小组。
   8.3.2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保值方案的要求
对达到强平规定的头寸强制平仓。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保值方案操
作造成的强平损失由公司承担,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保值方案操
作造成的强平损失要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8.4 报告机制
   8.4.1 公司业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
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交易头寸

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
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8.4.2 业务部门于每周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交《行情沟通会

纪要》,包括宏观经济分析、用钢材、铜、铝、银等对应产品行业
供需基本面、短/中/长期价格趋势预测及相关分析。
   8.4.3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8.4.3.1 若有期货交易发生,交易员当日向业务部门负责人、风
险控制员、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及财务人员报告当日新建头寸情况、
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8.4.3.2 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当日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
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
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8.5 风险处理程序
   8.5.1 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时召集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相关人员
参加会议,分析讨论并采取对策;相关人员按照会议决策执行公司
的风险处理决定。
   8.5.2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8.5.2.1 期货经纪公司产生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货经纪
公司,并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责成期货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
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8.5.2.2 期货交易员产生错单时,应立即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
并及时处理,消除或减少错单造成的损失。
   8.5.3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
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九条 奖惩管理

   9.1 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

   财务部门对套期保值对单风险管理台账中已完成套期项目进行
定性评估,判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
价值或现金流量是否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进而对公司套期保值是

否有效做出评价。
   9.2 套期保值奖惩的原则
   9.2.1 公司根据是否利用套期保值规避了经营中的价格风险作

为考核依据。
   9.2.2 基本要求是能否严格按照公司商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和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更高要求是能否通过金融手段提升套期保值的
综合损益。
   9.2.3 本制度所涉及到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
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制度和执行方案,风险由公司承担。违

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 承担相应个人责任;公司
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

   9.2.4 只有达到绩效考核基本要求,才能根据考核方案对套期
保值业务人员进行奖励。
   9.2.5 在资金调拨、信息获取等支持环节,根据业务实施情况
给予相关人员或部门对应的奖惩措施。
   9.2.6 财务部门根据套期保值业务考核原则,对被套期项目进

行核算分析并汇总,评价并出具保值效果分析报告,并提请财务部
门及审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0.1 对属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事前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
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
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
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
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合约对相关风险
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

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10.1.3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2 公司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
公告。
   10.3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业务部门及时核算期货交易,达到或

即将达到上述标准时,及时传递信息至同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
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10.4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
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
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交易
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
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

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十章 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保密制度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与公
司期货交易结算等有关的信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定期披露及临
时披露内容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根据上市公司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确定。
   公司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
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

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业务部

门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13.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13.3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