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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2024-04-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系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同意。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
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