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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04-16  

     证券代码:603277                 股票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3 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
     修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情况                                     修订后                          备注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他职权。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
           公 司 董 事 会设 立 审计 委 员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任期同其在
       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       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定。公司根据最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1                                                                                           修改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各委员会按照相关工作制度履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行期职责。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应当过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根据最新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制定《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遵照执行。
                                    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本条之后序号顺延                                                               新增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本条之后序号顺延                                                               新增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一百〇 九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重 大投 资项目 应当 组织 有关 专
4                                    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修改
                                          ......
    东大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
         ......
                                     可应当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
                                     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监事。
5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修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一 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6                                                                                      修改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的派发事项。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范围。                           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
    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
    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行利润分配。
    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
    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     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
    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     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
7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     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其中, 修改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年均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
    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
    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议案,并     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如未在规
    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     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由
    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如未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
    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治理制度订立及修改情况
    本次拟订立的制度有《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
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需要修订的

制度有《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战略委员
会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议案中《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修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上网文件
    1、《公司章程》修订稿;
    2、《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战
略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