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7-05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股份”或“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予以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16.50元/股调整为15.50元/股。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
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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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07 月 0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50元/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50元/股。
四、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以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金可成、张伟强、周洪
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乐佳俊,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将
其 4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9,000 股(其中:首次授予 84,000 股,
预留授予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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