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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腾股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22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经公司股
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由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召集。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应为委员在行使表
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或未尽事宜者,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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