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赛腾 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文件、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苏州赛腾精 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2024 年 3 月 2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 媒体上刊登《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更正补充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特别决议议案编号进行更正。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8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 585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程序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521,7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71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317,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4648%。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及会议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肖雪因公出差,已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资料,未能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644,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7%;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 177,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43,0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258%;反对 177,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644,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7%;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 177,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3%;弃权 0 股,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43,0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258%;反对 177,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644,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7%;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 177,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43,0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258%;反对 177,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829,6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56,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47%;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582,8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5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52,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1%;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 2,586,8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1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52,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1%;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 2,586,8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1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决 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52,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1%;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 2,586,8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1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52,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1%;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 2,586,8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1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833,6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820,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8,8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