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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雅仕: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2024-10-29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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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雅
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
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事长 1 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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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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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
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八)必要时,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第九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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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公司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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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
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
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出现紧急情况,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有关董事会会议材料的问询,在会
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受托董事签发书面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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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
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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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六)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提案的审议、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介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
议情况并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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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
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计票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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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董事
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与公告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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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权
票数)。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会议记录的保存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规定的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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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
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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