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2024-10-29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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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2 人,职工代表 1 人,设监事
会主席 1 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协助监
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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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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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2 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面
传签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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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书面传签文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
内容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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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与公告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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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会议记录的保存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规定的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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