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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2024-03-28  

证券代码:603339        证券简称:四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和《关于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
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备注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道路变
金通公路 3888 号。                     兴仁镇江海大道 1180 号。                 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   事项,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形之一的,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 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并报表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 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并报表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报表总资产 30%的担保;                 报表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并报表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修订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 事 会 提 名 或 由单 独或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监 事 会 提 名或 由 单独或 合 并 持 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选举。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修订
                                            进行表决时, 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
                                            于 1 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进行表决时, 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 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于 1 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情况。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 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公司选举监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监事候选人;

                                      (四)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如股东所使
                                      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 则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
                                      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该股东的选票作
                                      废;

                                      (五)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

                                    (六)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得票数相等, 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
                                    候选人中为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
                                    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股东大会应
                                    当依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
                                    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
                                    积投票。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修订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
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 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 期限未满的;                     施,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他内容。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他内容。
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修订
更换,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更换,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可连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可连
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六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 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      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或 (一)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或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股东提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 (二)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
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 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董事     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董事候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五)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 应 (五)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 应
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 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 (六) 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修订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定最低人数, 或者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
情况。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在改选出的
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事职务。虽有前述约定, 独立董事不符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职并辞去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 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
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独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并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
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     主持会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和主持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以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
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并报董事会批准;    会审议:
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 监督外部审计师
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会计师事务所;
通;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关联交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易进行审计并提出相关意见;            更正;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修订
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由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会提出建议;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 向本届董事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在总经理聘期届满时, 向董事会提
出新聘总经理候选人的建议;
(六)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
进行审查;

(七) 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在必要时根据评
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                                       修订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 第一百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
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
和主持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
                                     主持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 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或方案;                              提出建议: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绩效考评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件成就;
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 修订
回报,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回报,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在有关 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在有关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 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
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一) 应 重 视 对投 资 者 的合理 投 资 回报 , (一) 应 重 视 对 投 资者 的 合理 投 资 回 报 ,
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二)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
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
                                       续发展;
(三)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四)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五) 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五) 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
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     (一)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
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   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     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
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独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   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利润
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可提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交股东大会审议。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二) 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
和要求: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配预案进行审议, 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体理由, 并披露。
决通过。
                                     (二) 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
(三)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 和要求: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
的程序和要求: 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 配预案进行审议, 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润分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 决通过。
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三)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
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的程序和要求: 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
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润分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的问题。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修订
如下:                               如下:

(一)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    (一)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
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   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
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   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
况外,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况外,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正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 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     利润分配, 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
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     利润的 20%, 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
润时,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润时,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
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   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
外);                                   外);

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募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募集
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 3.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且年 4. 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且年
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 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
额的。                                 额的。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
                                       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
达到 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
达到 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
达到 2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
计净资产 10%以上(包括 10%)的事项。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 计净资产 10%以上(包括 10%)的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 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
过。                                  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
(四)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四)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
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 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
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在审议公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
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
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     策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与董事
上, 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
事同意,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   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
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与董事会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     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   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 该议
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 公司应安排
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东大会提供便利。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 该议案  (六)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 公司应安排网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
                                    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修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 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信函方式送出;
(三) 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 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电话方式送出;
                                    (五) 以电话方式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
制定及修订以下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审批机构   备注

  1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   修订

  2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   修订

  3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   修订

  4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股东大会   修订

  5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   修订

  6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   修订

  7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   修订

  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     修订

  9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10                                                             董事会     修订
         细则》

 11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12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13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董事会     修订

 14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董事会     修订

 15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董事会     修订

 16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董事会     修订

 17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董事会     制定

      上述拟制定及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1-7 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及修
订后的部分制度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