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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03月修订)2024-03-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议事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
         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
         会应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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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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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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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细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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