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1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2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 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至 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应当说明监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3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4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 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举手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5 召开监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6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经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 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 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如本规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7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