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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03月制定)2024-03-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
          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
          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
         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公司应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
         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   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
                 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
                 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
           息泄露风险。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20 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
           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
           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
           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
           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