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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士创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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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士创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
登《亚士创能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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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14:00 在上海市青
浦工业园区新涛路 28 号亚士创能一楼生态圈厅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24 年 4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段期间进
行,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4 年
4 月 8 日日 9:15~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0,243,22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16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9,792,5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156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007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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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92,5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735 % ; 反 对 450,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2.22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792,5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35 %;反对 45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22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关联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回避表决。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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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9,792,5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735 % ; 反 对 450,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2.22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792,5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35 %;反对 45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22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关联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