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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臻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08-21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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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


                       第二章 交易禁止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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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交易限制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
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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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规定。


                       第四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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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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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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