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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臻股份:ESG管理制度2024-10-31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
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ESG(环境、社会和公
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
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
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
司。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七条 公司ESG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和要求,将ESG理念融入
公司发展战略,系统设计,整体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最大
化,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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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在注重公司可持续经营与盈利的同时,关注对公
司治理、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促进,带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公司ESG体系建设,强化实践推广,树立品牌
形象,满足监管要求,分阶段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稳步提升ESG表现水平。
   第十条 公司将ESG实践贯彻落实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理清工作
流程,建立顺畅的ESG管理机制,建立ESG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工作流
程,提升针对性与沟通力,逐步形成“公司董事会审核决策、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统筹管理、ESG工作小组及各部门落实实践、所属各单位积极参
与”的权责明晰、流程规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
实施。
   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要研
究、分析和评估ESG等相关事项,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
工作。
    (三)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ESG工作小组,负责ESG工作的开
展,ESG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牵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组长及成员组
成;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ESG工作的执行
单位;
    (五)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ESG职责相关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审定公司的ESG报
告,对ESG公布工作中的重大议题、工作目标、信息披露、对外报告等进行讨
论、评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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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及ESG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
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各单位为ESG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
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ESG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
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ESG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
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
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
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
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
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
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
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
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
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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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
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
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
定。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
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
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
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
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
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
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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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并加强
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二条 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
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
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
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司综合资源平
台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
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
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
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
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ESG报告
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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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ESG报告期原则要求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ESG 年度报告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报告范围。ESG报告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
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完善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和参与的机制,有效传播公司
ESG实践,提升品牌传播度和影响力。
   (一)利用官网、官微等及时报道公司ESG实践行动、经验、荣誉等信
息;
   (二)加强与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的沟通,积极参与专业机
构、论坛和协会等相关活动,增加话语权与影响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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