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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吉翔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2-07  

证 券 代 码:603399         证 券简 称:吉 翔 股 份             公告 编 号:2024-005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5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份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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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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