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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杉锂业:永杉锂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2024-08-16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临2024-070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
    1、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
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
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
顾问意见。

    2、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锦州
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
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4、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
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5、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首次授予权益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首次授予权
益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2022 年 5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30 名
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5,900,000 份股票期权、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0,6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7、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相关权益价格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8、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3,500,000 份
股票期权。

    9、2023 年 5 月 31 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 11 人,该 11 名激励对象全部
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4,240,000 股,于当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6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计 50

万份股票期权于当日完成注销。
   10、2023 年 7 月 5 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 30 人,其中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行权
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并由公司注销。其余 24 名激励对象达成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160,000 份,当日为行权起始日。
    11、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 10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

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42.2 万份予以注销;公司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80,000 股。
    12、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对 10 名激励对
象所持 309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对合计 265.9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获准
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 1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270,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董事会决定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合计 2,160,000 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发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根据《草案》,公司本次注销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草案》
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
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草案》的继续实施,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


    五、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根据《草案》,公司本次注销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草案》
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
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草案》的继续实施,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注销股票
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注销授予的股票期权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
《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