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力: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10-09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
见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等事项)、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
见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1、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
事会审核后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级,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
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
全体监事签名:
龙 静 梁东海 杨 依
2024 年 10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