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 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江场三路 19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6,723,20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48.2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4,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19%。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55,469 股,反对票 122,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32,881 股,反对 122,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55,469 股,反对票 122,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32,881 股,反对 122,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55,469 股,反对票 122,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32,881 股,反对 122,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55,469 股,反对票 122,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32,881 股,反对 122,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47,469 股,反对票 130,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24,881 股,反对 130,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55,469 股,反对票 122,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32,881 股,反对 122,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报酬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报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47,469 股,反对票 130,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24,881 股,反对 130,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3 年度报酬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报酬方案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43,373 股,反对票 134,296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20,785 股,反对 134,296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55,469 股,反对票 122,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32,881 股,反对 122,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47,469 股,反对票 130,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24,881 股,反对 130,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47,469 股,反对票 130,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24,881 股,反对 130,200 股,弃权 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55,469 股,反对票 122,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32,881 股,反对 122,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2%。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7,751,373 股,反对票 126,296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28,785 股,反对 126,296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