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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方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房产出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10-31  

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房产出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八方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新能源”)拟
将其持有的部分房产出租给高乐普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乐普电气”),租期 2 年,预计每年收取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合计
不超过人民币(下同)500 万元。
    因高乐普电气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贺先兵
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3. 除本公告披露的交易事项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交易,也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概述


                                  1
    八方新能源拟将其持有的部分房产出租给高乐普电气用于生产
经营,具体指: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 11-8 号 1 号楼 5 层和负一层、

2 号楼 5 层、3 号楼 5 层,建筑面积为 9224.07 平方米,租期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共 24 个月。租赁期内,租金
为 285,946 元/月,水费为 3000 元/月,电费依据实际用电量收取,

收费标准为 1.05 元/度。公司预计每年收取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合计不
超过 500 万元。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公司原电摩事业部于 2024 年入驻八方新能源持有的位于苏州市
漕湖街道春兴路 11-8 号的部分楼层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因公司提高
资产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需求,公司将电摩事业部相关资产整
体出售给高乐普电气,与所涉资产相关的人员、合同权利及义务、其
他债权及债务等由受让方承接,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出售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39)。
    综合考虑搬迁成本、所处地段、办公环境等因素,高乐普电气拟
继续在原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八方新能源与高乐普电气就所涉房产的
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并拟于近日签署《厂房租赁合同》。
    (三)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房产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相关
事项。关联董事贺先兵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

    (四)本次交易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除本公告披露的交易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同
一关联人进行交易,也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贺先兵先生为高乐普电气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兼总

经理,并通过其本人及亲属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控制高乐普电气
100%股权,贺先兵先生拥有高乐普电气的实际控制权,为高乐普电气
的实际控制人。高乐普电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中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的定义,具体为“(三)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法人”。
    高乐普电气具体股权结构图如下:




                              3
注:

   ①贺先兵先生与李俊丽女士系夫妻关系,贺先兵先生与贺童先生系父子关

系;

   ②贺先兵先生为苏州加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高乐普电气(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E0FE9D65

       成立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
       注册地址:苏州市漕湖街道方桥路 528 号 3E数字智造园 3 号
楼 309 室
       法定代表人:贺先兵
       注册资本:4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机制造;电池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五金产品制
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车制造;电机及
其控制系统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五金产品研发;摩托车及零部件
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技术推广服务;软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池
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
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
通讯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润滑油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


                                   4
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交易前,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与高乐普电气不存
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四)高乐普电气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本次关联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
向关联方租出资产。具体租赁物为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 11-8 号 1
号楼 5 层和负一层、2 号楼 5 层、3 号楼 5 层,建筑面积为 9,224.07
平方米,所有人为八方新能源。
    2.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诉讼、仲裁或查封、
冻结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3.八方新能源持有的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 11-8 号的房产由自
行建造取得,2024 年 1 月基建完工,总面积约 10.14 万平方米,工
程造价总额 41,323.69 万元,目前已正常投入使用。
    4.交易标的对应实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本次关联出租涉及房产按建筑面积分摊后,账面原值约 3,759.06
万元(未经审计)。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房屋出租的交易价格在参考附近地区同类工业用房租赁的
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下


                               5
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为正常的商业活动,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向关
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五、关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八方新能源与高乐普电气拟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
下:

    出租方(甲方):八方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高乐普电气(苏州)有限公司
    (一)租赁物:

    1.乙方承租的租赁物指: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 11-8 号 1 号楼
5 层和负一层、2 号楼 5 层、3 号楼 5 层,建筑面积为 9224.07 平方
米(以下简称“租赁单元”)。
    2.批准用途:工业。
    (二)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赁期限: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共 24
个月。
    2.租金:租赁期内,租金按计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31 元计算,月
租金总额为 285,946 元。
    3.水费:租赁期内,水费按每月 3000 元计算。
    4.电费:乙方每月应缴纳电费=实际用电量*1.05 元/度。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1.租金与水费以半年为一计费周期进行结算支付,具体如下:



       计费期间        费用类别        金额(元)       支付截止日

  2024 年 11 月 1 日      租金        1,715,676.00   2024 年 11 月 30 日



                                  6
 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水费        18,000.00     2024 年 11 月 30 日

   2025 年 5 月 1 日     租金       1,715,676.00   2025 年 5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水费        18,000.00     2025 年 5 月 28 日

  2025 年 11 月 1 日     租金       1,715,676.00   2025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   水费        18,000.00     2025 年 11 月 30 日

   2026 年 5 月 1 日     租金       1,715,676.00   2026 年 5 月 1 日

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水费        18,000.00     2026 年 5 月 28 日

    另:如乙方有未经协商使用消防水,需另支付消火栓 500 元/次、
喷淋 500 元/次、整栋泄水 2000 元/次。
    2.电费:收费标准为每度电 1.05 元,
    乙方每月应缴纳电费=实际用电量*1.05 元/度。
    乙方根据甲方每月初提供的电费金额,30 天内完成支付,因乙
方未按时支付电费金额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跳电、断电等)

由乙方自行承担。
    3.水电费收费标准调整:乙方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期限内如遇政
府对水、电费调价,甲方有权根据政府调价的幅度对上述水、电费收
费标准做相应调整,即如政府的供水/电价格调整比例超过±10%,则
上述水电费收费标准在本合同签订价格的基础上相应同比例调整。
    4.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进度及支付期限支付

租金及各项费用,在每个付款日期的当天或之前完成支付。如果付款
日当天为非工作日,乙方应于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四)保证金




                                7
    1.乙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后 10 天内支付甲方相当于 1 个月租
金的保证金,共计 285,946.00 元。若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保证金,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租赁期内,若乙方拖欠租金或其它应付费用(包括由于乙方原
因造成甲方损失的补偿款、乙方因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而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10 天内仍未付
款的情况下立即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或款项,若保证金仍无法弥
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补足差额。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

限内补足或重新缴纳保证金。
    3.对于乙方或其授权的人的行为或过错造成租赁单元及其附属
设施损坏,且在损坏发生后 10 天内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赔偿的,甲方
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保证金应当在整个租赁期限内保持足
额。
    4.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
违约事件,并且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标准交还了租赁单元、付清租赁期
内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及空调供应(如有)等费用,并且已
办妥以租赁单元为注册或使用地址的相关注销登记(如适用)手续后
的 15 天内,甲方应将扣除相应款项后的剩余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五)租赁单元使用
    1.租赁单元交付乙方后,乙方可进行装修工作。装修前,装修方
案应事先获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装修方案不可影响甲方建筑
主体结构设计。
    2.租赁单元仅用于经批准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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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分租或转租、出借(即便无
偿)租赁单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4.租赁期届满, 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单元,乙方应如期返还。乙
方可在租期届满六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约的不可撤销的书面要求。如
果乙方没有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将获得优先续租

权,租金届时另行商议。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在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双
方对租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在同等条件下对该
租赁单元之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有拖欠两次租金的纪录或曾累计拖

欠租金超过 2 个月的,则乙方不享有优先续租。
    (六)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在起租日前将符合甲方要求的租赁单元交
付给乙方,每逾期一天应按首月租金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如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等任何款项或未按合同
约定补足保证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首月租金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的,在不影响甲方行使其它权利的前提
下,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①停止或切断向租赁单元提
供水、电,直至乙方付清拖欠费用及违约金。由此造成对乙方营业的
影响,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②解除合同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由此发生的诉讼费用和甲方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均应由乙方承
担。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没收保证金,
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乙方拖欠租金、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其
他相关费用,自应付之日起逾期超过 2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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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方改变租赁单元用途,或利用租赁单元进行违法活动,
或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

    (3)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单元主体结构,或擅自将租赁单元进行
装修、改建、改造的;
    (4)乙方擅自将租赁单元转租第三人的;

    (5)乙方做出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拒
不改正,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6)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接管人接收。

    3. 若发生上条情况时,乙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
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未付的欠款外(包括但不限于租
金及其他乙方应付费用),还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按比例(相当于本
合同未履行期间占约定租赁期的比例)支付的免租期间的租金。
    (2)逾期应付款项的应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之和的赔偿金。
    (4)不论所留装潢是否有利用价值,乙方放弃要求甲方补偿租
赁单元所留装潢未摊销完费用的权利。
    (5)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继续追索的权利。
    (七)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释等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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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纠纷在发生后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租赁单元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全部由败诉

方承担。
    (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高乐普电气因经营需要向八方新能源租用办公、生产用地,为正
常的商业往来,本次租赁价格比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
理、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八

方新能源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高乐普电气注册资本 4500 万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预
计高乐普电气具备支付价款的能力,公司无法收回本次租赁价款的风
险较小。
    七、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次关联
交易有关事项,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八方新能源本次向关
联方出租房产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交易价格依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
司房产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其
中关联董事贺先兵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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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
司房产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次关联租赁的相关事项。监

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双方遵循自愿、公正、公平等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过其他有关
部门批准。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告披露的交易事项外,公司与高乐普
电气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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