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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阅科技: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20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
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管理层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所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
员中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
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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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提名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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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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