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诚国际: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12-25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3535 股票简称:嘉诚国际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 年 12 月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
股东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1、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2、在股东大会进行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当以维护股东合法利益、确保股
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3、会议开始前登记并准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
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须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4、任何人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
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同时请自觉维护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严禁拍照或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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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骏马大道 8 号嘉诚大厦 712 会议室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段容文女士
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和代理人到场情况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报告并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余为普通决议议案。
四、股东或代理人发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回答提问
五、推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六、对议案进行表决
七、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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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
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并已开始转股。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每 10 股转增 4.8 股。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经可转
债转股及资本公积金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数为 345,211,243 股。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目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3,248,396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5,211,243 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3,248,396 股,每股 1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5,211,243 股,每股 1
第十九条
元。 元。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第二十八条
标的。 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九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得转让。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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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第三十三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
第三十五条 /
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三十六条
至第一百一 原第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顺延至第三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六条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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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30%的事项;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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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证券交易所认定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的其他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行使。 为行使。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第五十五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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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职权范围的除外。
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会议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第六十九条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
人推举代表主持。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
第八十一条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 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
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
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
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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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
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事行为能力;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未逾5年,或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第九十八条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人的;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
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
公司解除其职务。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容。
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
等内容。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
/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二条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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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
顺延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
三条至第一 原一百一十一条至一百四十一条
三条
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规 到以下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规定
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决 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决策:
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以上;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净 资 产的 10% 以上 ,且 绝 对金 额超 过 5000万元;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
一 个 会计 年 度 经 审计净 利 润的 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第一百一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八条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
一 个 会计 年度 经 审计净 利 润的 10% 以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 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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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三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
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数同意,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同意,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董事同意。
事同意。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
未 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交易事 项,由总经理决策。但总经理本人或其
项,由总经理决策。但总经理本人或其 近亲属为交易对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近亲属为交易对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
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 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
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第一百二十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一条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职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第一百二十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三条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第一百二十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六条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第一百二十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七条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会审议。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二条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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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 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以免除责任。 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
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 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
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 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
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 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
连带赔偿责任。 负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
解聘。
第一百三十 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三条 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三十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四条 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关于勤
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至(六)关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员。
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第一百四十 股东会决议通过。
/
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第一百四十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
五条 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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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至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
第一百四十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
/
六条 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
顺延至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九十
七条至第一 原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
条
百九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
第一百四十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一百五十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
五条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 监事会成员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
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第一百五十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议;
六条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理人员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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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诉讼;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诉讼;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
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 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
他部门报告;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部门报告;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予的其他职权。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送达全体监事。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 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
第一百五十 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
七条 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
开会议。 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方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式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过。 数通过。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损。 亏损。
第一百六十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四条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配。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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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利润。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
指定的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四条 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第一百八十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六条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
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国家
第一百八十 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八条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定的最低限额。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出现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解
第一百九十
/ 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一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
顺延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
二条至第一 原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
八条
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公司因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二条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确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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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
算。 成利害关系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人可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 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
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理。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情
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
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
的合同办理。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第一百九十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三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
的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第一百九十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四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九十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五条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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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配。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第一百九十
请宣告破产。 请破产清算。
六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院。 的破产管理人。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第一百九十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七条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记。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行清算义务。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第一百九十 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八条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任。
赔偿责任。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
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
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第一百九十 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
/
九条 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
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百条至
第二百一十 原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零四条 顺延至第二百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
一条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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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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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
体修改内容如下:
条目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 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召开,临时 后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
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 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 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第二条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形。
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
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 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会会
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 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大会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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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会议召开当日。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20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目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五条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情形。
出现上述(一)、(二)、(三)
情形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
会会议
除上述条款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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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
容如下:
条目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
第二十 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 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
三条 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 聘请中介机构帮助检查工作所需
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各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种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第二十
定的决议时; 时;
五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第二十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
八条 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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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作出说明。 明。
除上述条款外,《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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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司农”)以严谨的工
作态度完成了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度审计工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
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审计意见,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整体
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
鉴于司农在 2023 年度为公司提供了良好、专业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
性,现提议续聘司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的专项说明、内部控制审计等, 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
据实际审计工作量酌定审计费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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