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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兴电力: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4年3月)2024-03-28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经办责任人应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
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
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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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3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
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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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
事会有关公告中详细披露。


     第十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
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
担保费用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关于对外
担保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经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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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
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
保管。


     (二)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
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
期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 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
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
司董事会。


     (四)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四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
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
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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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同样适用本
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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