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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兴电力: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3-28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海兴电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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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当战略发展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证券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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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经营战略、经营模式变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程
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
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
督促有关部门或企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形成管理层决
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
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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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规划需要召开会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
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董事会秘书负
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
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
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
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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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董
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
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证
券发 部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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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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