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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丰股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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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禾丰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2 号)核
准,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500 万张,发行价格为 100.00 元/张,募集
资金总额 15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11.65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988.35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到位,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亚验[2022]7 号《验资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30 号”批准,发行人 150,0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禾丰转债”,债券代码
113647。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制度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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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青海金融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张鹏、乔娜
联系电话                   010-8092752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09
注册资本                 919,433,663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69号
主要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               金卫东
实际控制人               金卫东
联系人                   赵长清
联系电话                 024-880814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5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
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审阅禾丰股份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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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禾丰股份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禾丰股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3)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信息披露
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大额资金往来情况;(7)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8)业绩大幅波动情况;(9)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0)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3、督导禾丰股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
制度。持续关注禾丰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
续关注禾丰股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禾丰股份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禾丰股份合法合规经营。

    4、督导禾丰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禾丰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禾丰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
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禾丰股
份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涉事项需要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
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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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禾丰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认为,禾丰股
份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
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情况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
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中国银河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
债券后续转股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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