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麒 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麒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欣悦路 179 号五楼会 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2,900,64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8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2,084,65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60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815,9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7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6,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50,2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7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06%; 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4%;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支付 2023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50,2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35,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5,6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42%;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35,1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11%。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唐颖、黄小卫回避本项表决。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39,035,4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16,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41,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57,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61%; 反对:16,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8%;弃权:41,8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2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徐建春、徐金华、凌国民回避本项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中同意:175,577,74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9%;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弃权:41,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3,9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986%; 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4%;弃权:41,80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2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4 年度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徐建春、唐颖、黄小卫回避 本项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4,634,0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861%;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5%;弃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36,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3,8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36%;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36,9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6%。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唐颖、黄小卫回避本项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39,041,5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36,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3,8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36%;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36,9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6%。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50,2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7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06%; 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4%;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反对: 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1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885,3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7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52%;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1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50,2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7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06%; 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4%;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50,2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7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06%; 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4%;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50,2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7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06%; 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4%;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13,3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1%;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36,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8,8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991%; 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4%;弃权:36,90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6%。 2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50,2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7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06%; 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4%;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45,3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1%;反对:255,270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0,8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202%; 反对:255,2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50,2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7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06%; 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4%;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45,3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1%;反对:255,2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0,8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202%; 反对:255,2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2,650,2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7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06%; 反对:250,3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4%;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