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股份:君禾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20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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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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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君禾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所作出的陈述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
给本所之日及法律文件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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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宁波市奉化区君禾智能产业园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阿华先生主持会议。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
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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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查验,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和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7,299,65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517%。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除独立董事朱承君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
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7,299,6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37,299,6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8,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第 2 项为普通决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就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进行合并统计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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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已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
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
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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