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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博科技: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2024-02-09  

证券代码:603655         证券简称:朗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

监局”)《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建国、范小凤、

张国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30 号),现将函件内容公告如下: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建国、范小凤、张国忠: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3 月 2 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朗博科技或公司 )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0),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国、范小凤及

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投资)拟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合计向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

山投资)、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帕欣

荣)、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元)、海南德亚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亚创投)转让所持朗博科

技 5,724 万股股票,占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4%。上述事项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

件。

    2023 年 6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戚建

国、范小凤、君泰投资与骏山投资、奥帕欣荣、德亚创投间的股份转

让分别出具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函。根据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让受让方应在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合规确认函等全部条件满

足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逾期超过 30 日,转

让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受让方骏山投资、奥帕欣荣、德亚创投均

未按约付款且截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逾期超过 30 日。

    2023 年 5 月 26 日,戚建国向上海良元发出《催促函》,要求上

海良元向上交所递交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相关文件。根据相关股份转让

协议,受让方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逾期超过 30 日,转

让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上海良元一直未向上交所递交材料,且

截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逾期超过 30 日。

    上述事项均属于本次交易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直到 2023 年 8 月 3 日才披露,信息披

露不及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条,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戚建国、范小凤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张国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汇集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

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

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公

司将进一步加强对董、监、高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董、监、高及相

关人员对相关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工作,规范运行,以

确保上市公司正常运行。

    特此公告。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