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唐方律师、郑旭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告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扩展区玉兰大道 66 号公司办公 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 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计 23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535,5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的 22.50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核查,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已生效, 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放弃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2,516,424 股的表决权。此外, 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3,271,765 股,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 股份为 1,890,000 股, 均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5,697,169 股。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0,40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1%; 反对 113,26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9%; 弃权 1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417,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143%; 反对 111,96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6%; 弃权 5,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416,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087%; 反对 112,96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9%; 弃权 6,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416,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087%; 反对 112,96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9%; 3 弃权 6,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4)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352,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018%; 反对 119,76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1%; 弃权 62,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1%。 (5)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4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999%; 反对 115,96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7%; 弃权 6,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3.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关于选举张许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290,03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6461%。 (2) 关于选举孙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217,84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4097%。 (3) 关于选举康茂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247,14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5057%。 4.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关于选举杨学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274,7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5961%。 4 (2) 关于选举王素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302,4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6870%。 (3) 关于选举方达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219,14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414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 关于选举胡自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252,9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5248%。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 审议相关议案时, 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中涉及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已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 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