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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图生物:安图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制定)2024-04-19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

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

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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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

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

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

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

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

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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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

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

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

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

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

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

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

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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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

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等。

    第十四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应当提前通知

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

为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

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公司按照本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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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

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

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

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

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

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

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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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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