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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火炬电子:火炬电子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4-11-06  

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73
转债代码:113582           转债简称:火炬转债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
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为广州天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极
科技”)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含本数)的财务资助,约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3.32%。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不超过 3 年,借款年利率不低于公司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具体以实际签
订的协议为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火炬电子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1)。

    二、财务资助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与天极科技签署了《借款协议》,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
资金向天极科技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借款,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借款人):广州天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出借人):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保证人):吴俊苗
    1、借款金额、利息及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向甲方出借人民币1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壹亿捌仟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偿还到期债务、补充运营资金、支持未来项目建设
及业务发展等。甲方可分批次提取,每次提取金额及时间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提取时间最晚应不超过2027年10月27日,且甲方应在2027年10月27日前将全部借
款偿还完毕。
    甲乙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自有资金:乙方以自有资金提供借款的,利率按年息3.1%计算,并根据
实际放款日乙方集团内公司间拆借政策调整,且不低于乙方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
    (2)非自有资金:乙方以银行贷款提供借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乙方同类业务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结息及付息方式、还款
    (1)自有资金:乙方以自有资金提供借款的,按季度结息,结算到每季度最
后一日。非自有资金:乙方以银行贷款提供借款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
    甲方应当在结息日前(包含结息日当日)将当期利息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并
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剩余应付利息。
    (2)甲方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
申请,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的,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
数计算。
    (3)甲方在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前,应当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利息,不受借款
协议约定的结息日的约束。若乙方需要对还款账户进行任何变更的,可通过通知
的形式进行变更。
    3、保证
    丙方同意以其对甲方的持股比例5%为限就本合同甲方债务向乙方提供一般保
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
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即视为违约,应当依法、依约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对逾期借款
本金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0.1%的罚息,借款利率按照本协议调整的,罚息利率
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甲方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自放款之日起在本协议约定
的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1%收取罚息,借款利率按照本协议调整的,罚息利率
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4)甲方未支付利息超过3个月,乙方有权宣布对甲方已发放的借款全部或
部分提前到期。
    5、争议解决
    (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叁份,三方各持壹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三、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为天极科技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且吴俊苗先生以对天极科技的持
股比例 5%为限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一般保证担保。为有效控制风险,
公司将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天极科技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财务资助资金。

    四、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财务资助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金额为 2.084
亿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8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亦不存
在逾期未收回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