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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龙马:福龙马: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5-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246 号




致: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 42 号福龙马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培训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福龙马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9 点 30 分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
路 42 号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桂丰主持,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4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995,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979%,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
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916,4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266%。

    2、根据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079,17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07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163,8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1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通过
现场参与方式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0,990,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3%;
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0,990,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3%;
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0,990,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3%;
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990,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3%;
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990,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3%;
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990,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3%;
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159,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78%;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2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990,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3%;
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159,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78%;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2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202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990,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3%;
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159,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78%;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2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为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990,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3%;
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601,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02%;
反对39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770,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398%;反对393,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86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户剩余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992,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992,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160,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601,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02%;
反对39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利润分配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992,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160,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10003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