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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宏股份: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4-20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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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
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说
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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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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