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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家家悦: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04-2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

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

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1.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

序做出明确规定;

2.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3.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的 50%的;

(4)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

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

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

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4.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5.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6.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

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董事长同意、总经理审批

后,由财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划转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申请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时,由总经理提交变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提交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
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变更方案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可以组织公司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7.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

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投向

符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包括检查项目进度、使用效果、

信息披露等,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

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公告。核

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3.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5.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6.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7.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九条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

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

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