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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家家悦: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2024-11-15  

证券代码:603708            证券简称:家家悦         公告编号:2024-092
债券代码:113584            证券简称:家悦转债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10.00 元/股(含)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9.89 元/股(含)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除权
       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
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本数),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12个月内。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4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关于2024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
报告书》。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
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基数,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户除外)派发 2024 年半年度股东红利,每 10
股发放现金股利人民币 1.1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家家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以下简称“《回
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
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9.89 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
限将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
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628,662,541×0.11)÷638,337,258≈0.11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
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
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0.00-0.11)+0)]÷(1+0)=9.89 元/
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
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
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